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我们特开设“审计微课堂”栏目,使社会各界更好地认识审计、了解审计,敬请关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党派和工商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本市境内举办的一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各单位要在公用经费预算指标以内,科学合理编制培训费支出预算。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送组织部、人社局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的,报组织部、人社局审批。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要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培训业务按照《韩城市委办公室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各类培训服务推行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韩办发〔2014〕8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水果;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皇冠·体育,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党纪皇冠·体育登陆、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